塞拉利昂贸易政策法规概况

2017-01-17 14:33:01 来源: 驻塞拉利昂经商参处

塞拉利昂政府主管贸易的部门是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 Industry),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种政策和计划,刺激国内市场,鼓励对外贸易,加快私营经济发展,吸引投资,保证经济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塞拉利昂贸工部下设贸促会(Sierra Leone Investment and Export Promotion Agency),具体负责投资、贸易的促进工作。

塞拉利昂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财政法》、《公司注册法》《所得税法(修正案)》、《塞拉利昂投资和出口促进机构法》等。

塞拉利昂对外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无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实行外汇管制和统一关税,出口货物一律免税。

塞拉利昂政府于1990年发布《海关法(271号修正案)》,规定实施装船前商检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原产地商品的质量,了解原产地商品的价格,对错误的估价进行纠正,避免因低报价使政府收入受损。进口商凡进口货值达到2000美元以上,均应执行装船前商检的规定。2002年12月,中塞两国政府签订《商品检验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中国出口至塞拉利昂的商品,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将作为塞拉利昂海关征收关税、通关和银行结汇的有效凭证。从2012年起,塞拉利昂贸工部政策规定所有进口(包括海运、空运)至塞拉利昂的货物采取目的地商检(Destination Inspection),中国客商通过海、空运出口到塞拉利昂的商品无需在国内进行装运前检验。

根据塞拉利昂《农业法》和《动物疾病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农产品和动物应取得出口国有关部门签发的质量和卫生证明,并在货物到港前,应向塞拉利昂农业部提供相关证明并获得农业部的许可。货物到港后,塞拉利昂相关机构将对证书和商品再次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目前,上述两部法律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新法正在制定当中。

塞拉利昂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1932年海关税则》及其修正案、《1948/49年海关条例》、《1948年海关条例》、《1952年关税(进出口)通则》、《1952年海关消费税编码规则》、《1978年关税法案》、《1952年港口设施的选择和审批》、《1982年消费税法案》。目前,海关征收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进口税
 0%,5%,15%,20%和30%,视进口商品而定;
 
所得税
 商品出厂价的3%;
 
货物与服务税(GST)
 标准税率为15%,有些商品则免交GST;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征税
 0.5%
 
进口税一般采取从价计征法,但对少数商品规定了从量计征法供征收部门必要时替代使用。应税金额一律为进口货物的CIF价总额。应税人须在应税货物入境后按规定向货物所在地海关交纳应征关税,一次进口行为相应一次纳税行为。2013年以来,塞拉利昂积极参与西共体统一关税谈判,希望加大西共体国家内部商品贸易自由流通程度。

塞拉利昂进口税率分为五档:大米、电子设备、抗疟药品等特殊商品(包括我政府间援助协议所含物资、设备)采取0%税率;工业原材料、零配件和资本货物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农业发展需要的“社会产品”的税率为5%;儿童食品或其他儿童用品适用特殊税,税率为15%;一般工业半成品税率为20%;工业制成品、酒精制品税率为30%。

1971年7月,中塞两国政府签订《贸易支付协定》,规定两国贸易通过记账方式清算账户支付;1989年9月,签订《现汇贸易协定》,双边贸易改为现汇贸易;2002年12月,签订《商品检验合作协议》;2007年1月,双方就中国向塞拉利昂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事换文确认;2010年2月和4月双方就中国对塞拉利昂60%的产品实施免关税事换文确认。2012年9月和11月,中国与塞拉利昂签署给予其95%商品免关税待遇换文确认。2014年8月12日和9月1日,中国与塞拉利昂签署给予其97%商品免关税待遇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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