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相关投资政策

2018-08-22 07:11:53 来源: 贸促商法

肯尼亚总体投资环境

肯尼亚地处东非门户,自1963年独立以来政局一直保持稳定,是撒哈拉以南非洲政局最稳定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肯尼亚在经济领域实行自由化,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并逐步开放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


肯政府为鼓励外国直接投资,除制定有《外国投资保护法》外,还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投资措施,如取消进出口许可证,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取消出口关税和废除外汇管制,设立出口加工区 (EPZ) 等。

肯尼亚投资法规比较完善,有30多个法律法规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2005年颁布了新的《投资促进法》。肯还与包括中国在内的 1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肯尼亚经济发展较平稳,中产阶级人口增长较快,国内市场不断扩大。2014年,肯尼亚GDP为53577亿肯先令,约合609亿美元(按2014年平均汇率1美元: 87.92肯先令折算,下同),实际经济增长率为5.3%。随着东非区域一体化推进,作为东非交通枢纽和门户,在肯境内投资还可辐射东非内陆国家,有利于开拓整个东非市场。2013年肯尼亚和平举行大选,政权平稳交接,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探也取得重大突破,提振了投资者对肯尼亚信心。据世界银行预测,2013-2018年肯尼亚年吸收外资可达13亿美元,超过邻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

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 (2015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肯尼亚在全球 189个经济体中排名 136位。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肯尼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 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90位。

肯尼亚贸易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东非事务、商业与旅游部(Ministry of East African Affairs,Commerce and Tourism)、外交与国际贸易部(Ministry of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是肯尼亚主管商务和投资的政府部门,其商贸方面的主要职能为:对肯尼亚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开发;制定和执行国家贸易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管理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负责与投资和贸易相关的具体事宜如知识产权和货物标准的管理、颁发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等。东非事务、商业与旅游部的商务司和外交与国际贸易部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司负责国际贸易、出口促进和肯尼亚产品的推广以及国际贸易协定等。其他相关机构有出口促进委员会、出口加工区委员会、标准局、地方贸易发展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等。

出口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出口商或出口产品生产商提供方便,促进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并协调与出口有关的活动。出口加工区委员会主要是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负责出具两种许可,即出口加工区企业设立许可和申请建立出口加工区许可。标准局主要职能是确保通过科学方法制定本国的技术性标准,负责向公众提供肯尼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方面的信息。设在各个区域的贸易发展办公室负责出具从事进出口所需的贸易许可证。

(二)贸易政策

1、进口管理制度

肯尼亚《贸易许可法》规定,在肯尼亚从事进口业务需要获得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法令中列举了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经营的约70种涵盖食品和工业品的特种产品(获得特许证明的除外)。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拥有特许证明。

为保护民族工业,肯尼亚把进口商品划分为4类:(1)最优先进口的商品,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自动签发许可证。(2)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若外汇充裕,可作为最优先进口。(3)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 (4) 本国可生产、有替代产品、奢侈品等,严格掌握发放许可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3个月,逾期可再申请延长一次。

按照《东非海关管理法》,如果进口商品是为了制造出口品、运往自由港或运往出口加工区,那么此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进口关税退税。申请退税之前,需先获得海关的授权,退税的额度也由海关决定。退税申请需于商品出口之日起 12个月内提交。

2、出口管理制度

与进口业务相同,在肯尼亚从事出口业务也需按照《贸易许可法》的要求,在获得贸易主管部门的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于公共食品安全、动植物和资源保护等原因,肯尼亚对少数产品,包括铸铁废料、成年林木、木炭、古董和濒危物种等产品的出口有许可证要求。

肯尼亚政府激励出口措施包括减免货物税、出口退税等。还实行了出口税金免除计划,根据该计划,如果本国制造商出口制成品,那么其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进口机器设备等物资,可以申请免除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肯尼亚投资促进政策


(一)优惠政策框架

肯尼亚政府为鼓励投资制定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投资补贴、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减免等。肯尼亚出口加工区(EPZ)为出口型企业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PZA)是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和投资促进机构,可为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保证入驻企业在短时间建成并以低成本运作。

(二)行业鼓励政策

1、投资补贴

肯尼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制造业和酒店业以及保税工厂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给予100%的补贴。对于与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环保投入也计入投资并享受补贴。

2、折旧

允许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折旧。建筑折旧采用直线折旧,其中工业建筑2.5%,旅店4%;机器采用固定折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陆地移动设备37.5%,其他自助交通工具包括飞机25%,其他所有机器,包括船只 12.5%,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 30%。

3、亏损

商业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4、免除税赋项目

对旅游酒店的投资可申请免关税和增值税;资本货物、工厂设备和机器免除关税;外国投资者自用的车辆、计算机免除关税;在内罗毕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大型私人投资项目,投资于再生产的不动产,两年期间超过500万美元,并为国家产生净收入的,该项目进口资本物的进口关税税额,可与所得税相抵扣;用于加工复出口的材料及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的生产或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免税产品的生产,免除关税。

(三)地区鼓励政策

为鼓励加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政府实施保税计划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从事该计划的企业可在内罗毕、蒙巴萨、基苏木、埃多、纳库鲁、尼亚里和塞卡或在这些城市的周边地区开办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进口工厂机器、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工厂机器、设备和建筑享受 100%投资补贴。

(四)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1、出口加工区

根据《出口加工区法》,肯尼亚先后建立了44个出口加工区(EPZ)。其中42个为公有,2个为私有。阿斯河(Athi River)出口加工区是最具规模的出口加工区,面积339公顷。
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1)用于建筑和购置机械设备的创业资本支出,100%投资减让(即在应税额中,扣除此项投资金额),期限为20年;
(2)头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后,按25%的税率征收;
(3)头10年,利润汇回,不实行预扣税;
(4)100%的投资补贴;
(5)单一营业执照;
(6)免征印花税;
(7)免征预扣税;
(8)关税返还:超过7万美元的资本支出所付的关税可以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9)资本商品和基础原材料为零税率,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0)自定折旧率;
(11)允许亏损结转;
(12)不受《企业登记法》、《工厂法》、《统计法》、《进出口贸易许可法》、《必需品供应法》约束。

除上述优惠外,在出口加工区内还设有海关办事处,以及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为投资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一条龙服务,包括己平整过的土地、已建成待租的厂房、供电、给排水、道路交通、清洁卫生、 24小时保安等。

2、经济特区

肯在今年9月份批准了《经济特区法案)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并将于12月份正式实施。该法案对经济特区的开发管理模式和特区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此外,肯尼亚工业化部与中交建集团签署了蒙巴萨 Dongo Kundu经济特区开发协议,授予了中交建投资开发运营该经济特区的特许经营权。Dongo Kundu经济特区项目位于蒙巴萨南岸,占地 3000英亩(12平方公里),兼具港口装卸、保税物流、转口贸易、金融服务等多种功能,在肯《经济特区法》下享受土地、关税、税收、行业准人、市场准人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肯尼亚税收制度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肯尼亚税务总局(Kenya RevenueAuthority,KRA)负责估税、征收中央税和税收执法。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征税。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收益或利润、使用或占有财产的收益或利润、资本增益、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雇用或提供劳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应税的收入,包括保险偿赔、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肯尼亚属于税收体系相当复杂的非洲国家,实行属地税制和属人税制,以属地税制为主,对所得税方面实行属人税制。肯尼亚本地企业的跨境经营所得、肯尼亚居民的海外工作收入以及外国银行使用来濒于肯尼亚境内的收益进行海外投资或贸易所得,都应向肯尼亚当局纳税。肯尼亚税收体系包括各种税种及豁免、零税率、退税和债务冲销等。企业需先在肯尼亚税务总局注册,领取纳税识别码,再完成相关纳税手续。企业需在每财年底(6月)之前缴纳所有税款。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肯尼亚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肯尼亚税务总局 (KRA) 是该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

1、公司所得税

所有在肯注册的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0% ,未在肯注册的外国公司应缴所得税率为37.5%。企业在肯尼亚所得收入都应缴纳所得税。

2、资本所得税

2015年1月1日,肯尼亚对矿产和石袖业征收资本利得税。外国投资者将被征收处置该行业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的37.5%,本国投资者税率为30%。目前,该税率仅适用于2014/2015财年。该税率几乎为其他资产(包括土地、建筑、股份等)的资本利得税(5%)的八倍。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至30%。应纳税收入包括所有业务所得、红利、利息和财产所得。个税起征点为月收入10164肯先令,起征税率为 10%;月收人达到38893肯先令及以上,税率为 30%。

4、增值税

制造、贸易、服务类公司申请增值税注册的最低要求为年最低营业额不低于300万肯先令。增值税率为 16%,注册增值税的公司可对其生产的投人申请抵扣。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和航空器材免征增值税。东共体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时,以出厂前价格为基准,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用。

肯尼亚财政部拟自 2016年8月起,对汽油产品新征16%的增值税,有关议案正待议会审核。长期以来,肯尼亚对汽油产品免征增值税,此次征税将有望为肯尼亚每年新增 135亿肯先令(约 1.5亿美元)收人。

5、营业税

年营业额在50万-500万肯先令之间的纳税人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为销售额的 3%。

6、关税

肯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使用单式税则的国家之一,关税类型多为从价税。肯尼亚与 EAC其中2个成员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签署的关税同盟于 2005年1月1 日实施,三国对外共同实行3段式进口关税,即对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征收零关税;对半成品征收 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5%的关税。此外,该共同体还对部分小麦、糖、烟草、水泥等征收35%或55%的关税。肯尼亚财政部近日决定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关税。除进口关税外,青尼亚政府还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并对酒、瓶装水、软饮料和烟草等进口品征收消费税。

肯尼亚外汇制度

肯尼亚没有外汇管制。在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后,肯尼亚居民和非居民即可自由地开展以外汇作为支付手段的商品或服务(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买卖活动,向特许银行申请获得外汇融资便利,任何公司和个人无需申请便可在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外资利润汇出自由,外籍人员外汇收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全部汇出,每笔汇款最低收费1500肯先令。肯尼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金额没有限制,但超过5000美元的需在海关登记。

并购制度


根据肯尼亚竞争局(CompetitionAuthority of Kenya)的规定,肯尼亚竞争局将根据并购交易的规模收取申请费(filing fees),具体标准为:并购规模为1-500亿肯先令的,申请费用为100万肯先令;并购规模超过500亿肯先令的,申请费用为200万肯先令。
企业在实施并购之前,应事先获得肯尼亚竞争局的批准。并购产生的财产转移,无须缴纳资本所得税。

肯尼亚政府对外资的征收以及政府取消许可

近年来肯尼亚并未发生政府征收行为,肯尼亚政府也不鼓励征收行为。2010年宪法规定,除非处于国家安全或其他重要事项的考虑,宪法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在发生征收行为时,宪法要求政府要给予及时的、公平的赔偿。

实践中,肯尼亚政府几乎从未取消过其已经签发的许可。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许可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者经营中存在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则肯尼亚政府可以单方收回许可。投资者在收到肯尼亚政府收回许可的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肯尼亚投资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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