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投资政策及保护措施

2018-08-30 02:42:31 来源: 商务部

1.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


除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第17条和第18条中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国和尼日利亚投资者所有企业参与经营的行业外,其他所有行业对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都不设限。“负面清单”如下:

(a)生产武器弹药等;
(b)生产和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c)生产包括警察和海关,移民和监狱工作在内的军事和准军事服装和装备;
(d)联邦执行理事会可适时决定其他项目。

2.特别奖励措施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第22条授权NIPC与有关机构就促进已确定的战略或重大投资给予特殊奖励进行协商。

3.资本和收益的自由转移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第24条规定,对于本法适用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授权经销商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无条件转移以下资金:
(a)投资持股所获的股息或利润(扣除税款);
(b)已获得外国贷款的相关费用;
(c)诸如出售或清算企业的所得款项的汇款(扣除所有税款)以及投资产生的利息。

4.防止国有化和不征用的保证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第25条向投资者提供防止国有化和不征用的担保。 如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联邦政府对企业进行收购,投资者有权:
(a)获得公正足额的补偿:
(b)就投资利益及补偿事宜向联邦政府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
(c)要求相关机构按时支付赔偿金,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获得兑换可转换货币进行转移的授权。

5.诉诸国际仲裁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第26条允许外国投资者选择诉诸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争端。如对争议解决方式存在分歧,则应适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规则》。

6.双重征税协定


相关协议为取消对收入和资本收益征收双重征税作出规定。资本收益税法第41条规定,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38条和公司所得税法第45条相关规定的任何协议,只要他们提供(无论以何种方式)依据本条规定得以免除在尼日利亚因资本收益而征收的税收,都被视作已支付资本收益税。

相关合作伙伴包括:比利时,加拿大,中国,捷克,法国,意大利(仅限航空和航运公司),巴基斯坦,菲律宾,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南非,荷兰和英国。

7.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  


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寻求个人和公司在参与国领土范围进行的互惠投资进行促进和保护。 它为外国投资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相关合作伙伴包括:中国,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韩国,荷兰,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国台湾省和英国。

8.西非经济共同体贸易自由化计划


西非经济共同体条约是由西非15个国家执行的一项多边协定,旨在加强和加速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除条约之外,西非经共体还签署了西非经济共同体贸易自由化计划,并将其视为促进本区域内贸易便利化的有效手段。

该计划规定:  

(a)取消在成员国之间生产和转移的货物的进出口关税;
(b)取消成员国之间的非关税壁垒,以促进成员国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相关合作伙伴包括:贝宁,布基纳法索,佛得角,科特迪瓦,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和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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