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7 17:46:02 来源: 法律咨询
在埃及的经济特区投资建厂需要遵守埃及2002年颁布的第83号法,本文为大家介绍了第83号法中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条例。
第二章特区的特殊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税务最高委员会和海关最高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特区争议处理中心的专门调解机构提出申诉。
调解机构是受理有关税务和海关投诉的唯一机构。它将在决定受理投诉之后不超过60天内予以裁决。
只有在委员会作出裁决决定或超过上节规定的期限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司法诉讼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法没有专门规定的范围,在特区内处理劳动关系时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条款是签定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时的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
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期满而终止。如果双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执行合同,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则视同双方按合同原期限续签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双方可根据下列原则,有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前,无期限合同随时终止合同:
1、员工方终止合同:如果雇主方不同意缩短通知时间,则签署有期限合同的,应在终止合同之前60天通知雇主;如果是无期限合同,则应在90天前通知。
2、雇主方终止合同:对签署有期限合同的,应在终止合同前60天通知员工;对签署无期限合同的,应在终止合同前90天通知员工。否则,雇主应在不违反员工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情况,按上述期限向员工支付全部工资。
第三十一条
在特区内从事活动的任何单位制订的内部劳动条例,在得到机构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可作为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的补充。机构可以对违反国家制度或赋予的权利少于本法规定的内部条例条款提出反对意见。
第三十二条
雇主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员工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不低于劳动法规定标准的终止合同补偿。这种补偿并不妨碍员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
雇主应根据机构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按照管理委员会主席批准的表式,向机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工人的报告和企业劳动关系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机构管理委员会颁布外国人在特区获得劳动许可的原则。在机构管理委员会没有颁布具有充分理由的、考虑到当地满足技能要求的程度而变更公司、项目或有关方面使用外国员工与埃及员工比例的决定之前,应考虑埃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国员工与埃及员工的比例。
机构在得到内政部和劳动部的同意后发放外国人劳动许可。
第三十五条
机构管理委员会有权制订优惠条件不低于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的专门制度。
该制度未出台前,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上述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条款适用于在特区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优惠、豁免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在与税法规定的任何豁免不冲突的前提下,特区的所得税按下列比例交纳:
机构经营活动的盈余税10%
财务公司的利润税10%
自然人收入统一税10%
土地、非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收入税10%
投资人上一年实现的所有净收入应在应税期限内纳税。
第三十八条
在与税法规定的任何豁免不冲突的前提下,在特区工作的员工工资、报酬、津贴、奖金以及终身工资性收入及其他工作所得,需交纳5%的统一税率。
第三十九条
机构、主要开发公司以及在特区工作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获得的债券收入、贷款利息和信用便利免征一切税费。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改变公司法律性质而产生的利润免征应纳税费。 本条仅限于在特区内设立的公司。
第四十一条
特区不执行销售税法、印花税法、国家资源开发费。同时,不执行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税费。
第四十二条
机构或在特区工作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口在特区内批准从事的活动所必须的机器、设备、仪器、工具、原材辅料、另配部件以及其他任何材料和物品,免征海关税、销售税和其他一切税费。同时,进口商品生产或服务活动专用的各种种类的汽车和船舶,根据机构管理委员会颁布决定规定的标准免征各种税费。
尽管如此,上述单位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通关时,其产品包含的进口成分应补缴海关税以及其他一切种类的税费。
第四十三条
特区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国有化。
第四十四条
未经司法裁定,不得对特区内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强行看管、扣押、保全、冻结或没收其财产。
第四十五条
只有特区的公司、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才能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定价。
第四十六条
除非违反许可的条款,否则,不得取消或冻结发放给特区内公司、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不动产使用权许可。
对取消或冻结上述许可的申诉,执行本法规定的机构决定中关于申诉的专门条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机构划拨的方式获得在特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和扩大经营必须的土地和建筑。并交纳年度使用费,使用年限为五十年,并可延长。
第四十八条
特区内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机构无须进行进口商登记,无须事先许可,均可自行进口或通过他人进口建设、扩建、公司运行所需要的生产必需品、材料、机器、设备、另部件、原料和与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运输工具。
同时,这些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无须进行出口商登记,无须获得出口许可,均可直接或通过代理出口自己的产品。
第四十九条
经政府总理或其授权代表的同意,在特区内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组建份额和股票,无须进行名义价格登记,在公司组建之后,可以立即流通。
第五十条
机构管理委员会可以制订员工参与管理和利润分红的专门制度。
第四章争议处理中心
第五十一条
特区建立争议处理中心,全称为'经济特区争议处理中心'。通过调解和裁定的方式,专门处理本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争议。中心成立依据本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如果争议各方一致请求,或争议各方或其中一方驻地、办公地点、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设在经济特区内,中心负责调解争议。
在所有情况下,无论争议性质如何,机构应根据1994年第27号民事和商事仲裁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接受仲裁请求。
第五十三条
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下列争议:
1、税收争议。
2、关税争议。
3、个人或集体劳动争议。
4、社会保险争议。
5、对争议各方或其中一方在特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有关合同执行争议。
6、在特区内发生的因失职产生的争议。
7、机构或开发公司为当事一方的任何争议。
第五十四条
由司法部长颁布决定,规定中心的工作制度、程序、估算和收取服务报酬的原则、估算调解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报酬的原则、中心颁布的仲裁和决定执行的方式等。
第五十五条
由一位级别相当于上诉法院院长的在职或退休的法律顾问担任中心主席,以及足够数量的司法人士做为其助手。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并根据机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采用常驻的方式选择在职的法律顾问担任中心主席。司法部长颁布决定任命中心主席及其助手,确定他们的工资待遇。
第五十六条
中心主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程序,为调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如果争议各方接受了调解机构的解决方案,则该决定必须得到执行。
第五十八条
除紧急司法诉讼和要求废除停止执行的行政决定以外,只有向中心提交了争议并提出了调解意见,或在提交申诉60天后没有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司法诉讼。
在所有情况下,对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争议,争议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可以向为此目的在特区内设立的国际商业仲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机构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建立的法律机构将代表机构所有管理部门和机构提起或接受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的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诉讼案件,报纸发表的诉讼、申诉和裁定公告的复印件将送达该部门。
机构主席可以委托国家司法机构进行上款所规定的工作。
机构主席或授权人应与法院可以接受的律师签定合同,从事任何上述的工作。
埃及第83号法对在经济特区投资建厂、开办公司的企业有很大的税收优惠,例如部分进口产品免征海关税、销售税和其他一切税费,若企业去到埃及经济特区投资兴业,提前了解第83号法将受益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