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贸易政策及贸易主管部门介绍

2016-12-29 15:26:36 来源: 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本文为读者介绍了肯尼亚贸易相关政策以及贸易主管部门。

(一)贸易主管部门

东非事务、商业与旅游部(Ministry of East African Affairs,Commerce and Tourism)、外交与国际贸易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是肯尼亚主管商务和投资的政府部门,其商贸方面的主要职能为:对肯尼亚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开发;制定和执行国家贸易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管理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负责与投资和贸易相关的具体事宜如知识产权和货物标准的管理、颁发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等。

东非事务、商业与旅游部的商务司和外交与国际贸易部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司负责国际贸易、出口促进和肯尼亚产品的推广以及国际贸易协定等。其他相关机构有出口促进委员会、出口加工区委员会、标准局、地方贸易发展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等。

出口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出口商或出口产品生产商提供方便,促进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并协调与出口有关的活动。出口加工区委员会主要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负责出具两种许可,即出口加工区企业设立许可和申请建立出口加工区许可。标准局的主要职能是确保通过科学方法制定本国的技术性标准,负责向公众提供肯尼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方面的信息。设在各个区域的贸易发展办公室负责出具从事进出口所需的贸易许可证。

(二)贸易政策

1、进口管理制度

肯尼亚《贸易许可法》规定,在肯尼亚从事进口业务需要获得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法令中列举了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经营的约70种涵盖食品和工业品的特种产品(获得特许证明的除外)。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拥有特许证明。

为保护民族工业,肯尼亚把进口商品划分为 4类:(1)最优先进口的商品,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自动签发许可证。(2)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若外汇充裕,可作为最优先进口。(3)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 (4) 本国可生产、有替代产品、奢侈品等,严格掌握发放许可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3个月,逾期可再申请延长一次。

按照《东非海关管理法》,如果进口商品是为了制造出口品、运往自由港或运往出口加工区,那么此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进口关税退税。申请退税之前,需先获得海关的授权,退税的额度也由海关决定。退税申请需于商品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

2、出口管理制度
与进口业务相同,在肯尼亚从事出口业务也需按照《贸易许可法》的要求,在获得贸易主管部门的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于公共食品安全、动植物和资源保护等原因,肯尼亚对少数产品,包括铸铁废料、成年林木、木炭、古董和濒危物种等产品的出口有许可证要求。

肯尼亚政府激励出口措施包括减免货物税、出口退税等,还实行了出口税金免除计划。根据该计划,如果本国制造商出口制成品,那么其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进口机器设备等物资,可以申请免除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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